2021年医疗法律法规宣传栏(第一期) 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固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査、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处方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必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精神卫生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1、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2、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3、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4、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5、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医患沟通后患方签字注意事项
1)神志清楚、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权签署检查治疗自己的相关知情同意书。 2)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患者医疗文书签署问题: (1)当患者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署相关医疗文书。
(2)当患者为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时,应由其监护人签署相关医疗文书。
(3)监护人顺序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不能或不宜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当患者因疾病状态下出现意识障碍无法进行医患沟通时,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意识障碍前已指定代理人,在发生意识障碍后,利用合法的授权,可以继续签署相关医疗文书;
②意识障碍前未指定代理人,在发生意识障碍后,应向患者的近亲属履行说明义务,由其签署相关医疗文书。
(2)心理脆弱患者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意识障碍,但由于心理脆弱客观上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患者。
(3)近亲属的范畴: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参与医患沟通的必须是成年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需要征得近亲属意见时,应先与第一顺序近亲属进行沟通,若患者无第一顺序近亲属,则与第二顺序近亲属进行沟通。
4)当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不能签署医疗文书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为签署,委托代理人应是患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是患者关系人。
5)当委托代理人不能签署时,应由患者或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另行指定委托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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